各企业、各部门:
为了更好的实现科技兴园的战略方针,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意识,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基础工作,根据政府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的政策规定,结合园区的实际和2006年、2007年的试行情况,经奉贤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,决定对2006年、2007年设立的企业发展创新基金实施办法作修改,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如下:
一、企业发展创新基金的设立
企业发展创新基金由园区根据落户企业在科技创新,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和园区当年度可支配财力的状况,列入园区当年度财政支出预算,每年设立企业发展创新基金不少于500万元。
二、企业发展创新基金的扶持对象
凡落户园区,并经国家、市、区有关部门评定,符合本《实施办法》有关条件的生产、加工、制造的实业型企业均可为企业发展创新基金的扶持对象。
三、扶持办法
﹤一﹥科技创新类
1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。园区财政按国家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10%内给予扶持。
2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。园区财政按上海市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10%内给予扶持。
3、奉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。园区财政按奉贤区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20%内给予扶持。
4、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,园区财政按上海市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10%内给予扶持。
5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,园区财政按国家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10%内给予扶持。
6、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,园区财政按上海市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10%内给予扶持。
7、市、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,园区财政分别按上海市、奉贤区对该项目资助额度的10%和20%内给予扶持。
8、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。对新建的国家级、市级、区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,园区财政分别按国家、市经委和区经委对该中心资助额度的10%、10%和20%内给予扶持。
9、国家免检产品。获国家免检产品的,园区财政给予扶持5万元。
10、市、区专利试点企业。获得市、区专利试点企业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的,园区财政给予每项专利扶持3万元,获得发明的给予奖励10万元。
11、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攻关和科技攻关项目。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攻关和科技攻关项目的,园区财政分别给予扶持5万元。
12、科技“小巨人”计划项目。园区财政给予扶持5万元。
13、支持鼓励企业争创名牌、著名商标。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,园区财政给予扶持10万元;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,园区财政给予扶持15万元;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的,园区财政给予扶持5万元;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,园区财政给予扶持10万元。
﹤二﹥、技术改造类
凡列入市、区技术改造项目的,经市、区有关部门对该项目验收合格后,在市、区财政贴息(补贴)的基础上,园区财政分别给予扶持5万元。
﹤三﹥、企业总部和结算中心类
凡将企业总部和结算中心迁入园区的,年度产值在3亿元以上或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。园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。
﹤四﹥标准厂房出租类
凡园区现有空置标准厂房年内出租,承租方在园区注册并正常纳税至50万元以上的,园区财政二年内按出租面积给予出租方每天0.05元/平方米的扶持。
﹤五﹥扩建生产用房类
按照原有规划、提高容积率、增加生产性设施用房的企业,在办理好土地、规划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扩建生产用房,园区财政按所增加的生产用房面积按40元/平方米予以扶持。
四、企业发展创新基金的审批和兑现
上述项目的创新基金扶持,先由企业提出申请,报送至园区实业型企业服务部,由实业型企业服务部会同规划建设部、财务审计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核汇总后报园区管委会,经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审计部实施发放。
五、本办法按照“就高不就低、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”的原则,对企业所获得的各类项目给予一次性扶持。视国家、市、区有关政策与园区发展需要适时作调整。
六、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,原办法自行终止。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生物科技园区。
上海奉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
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